本报讯(记者陈君通讯员王晰霍昱)某工厂业务员李某以经手人的身份为一起买卖欠款的双方出具了一份欠帐证明并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李某败诉。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成功,经北京怀柔法院再审,于近日获得改判。
据了解,1996年至1997年期间,北京怀柔师范学校校办工厂为客户孙国宾加工印刷品,印刷用纸由北京怀柔科太科技开发公司提供,纸款共计15万余元。当时,身为校办工厂业务员的李向澄在这笔业务中担任收验纸张等工作。从1997年到1998年期间“科太”先后收回纸款8万元,1998年8月李准备调离校办厂,而这时的“科太”苦于没有孙印刷用纸的货款证据,于是便找到了李向澄,请求为其出具证明,证明孙所用纸款的数额及给付情况和尚欠数额,善良的李考虑到与“科太”这么多年的业务和人情关系,不加思索的便为其出具了证明:1997年孙印刷用纸共欠科太公司纸款15.6032万元,1997年至1998年共还8万元整,尚欠科太公司纸款7.6032万元整”。1998年10月5日“科太”手持证明条又从孙处要回1.5万元纸款并出具收条。在此后的日子里由于“科太”又几次向孙索要尚欠的6.1032万元的纸款没有结果,于1997年7月持证明条以李为被告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李支付纸款6.1032万元及利息。1999年8月25日,李接到判决书:偿付“科太”纸款6.1032万元。李心中有无限的委屈,这笔欠款怎么会由我偿还呢?于是他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
市检二分院调查后认为,李作为此笔的经手人,不应该认定为本案的债务人。“证明条”不是“欠据”。今年2月13日北京检察院二分院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抗诉。二中院指令怀柔法院再审。再审法庭认为:孙国宾是实际的用纸人,纸款应当由其给付。作出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原告“科太”公司要求李向澄给付欠款的起诉。